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协议

栏目:轨道交通资讯 发布时间: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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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道交通设备设施运行安全。轨道交通在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线路老化、运营时间过长等现象,如果维护不到位,容易造成事故的发生。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进入网络化运营,运营突发事件影响范围从单线向全网扩散,这也为运营安全管理带来了新挑战、新要求。

     第一、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抢救和疏散乘客,同时向市、相关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供电、通信、供水等有关单位,应当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第二、 相关部门需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配合采取限制客流、甩站、封站等影响正常运营的措施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评估对客流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三。违反本办法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设置的宣传、广告、商业、装饰等非营运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综合运营安全自查、专项安全评价的;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和公布运营信息的。

     第四、发生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采取影响正常运营措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等媒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连续发布相关运营信息。

     第五、 有关工作人员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行制止或者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报告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预防、排除城市轨道交通所存在的安全风险,在应急管理过程中分为三个阶段:预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希望这三个阶段的工作能真正落实到轨道交通企业当中,能真正按照国家“一案三制”的要求去执行,这样我们的应急管理才能做到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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